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口岸、海防管理和打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口岸、海防管理和打私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计划、规划;负责口岸、海防和打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负责检查、监督口岸、海防和打私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遏制违法违纪现象,总结推广经验。
(三)负责对我市口岸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我市一类口岸开放、整顿、关闭的审查上报工作,受理全市二类口岸开放、整顿、关闭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海峡两岸试点直航的市内口岸管理工作。负责对新开辟的海、陆国际(含港、澳、台)客、货运航线、航班和申请临时进入我市非开放区域的外籍交通工具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全市对外开放口岸建设发展和口岸查验单位办公、生活设施的统筹规划、审查协调并督促实施规划、投资、设计施工与港口、码头、站点等主体工程的同步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市直通港、澳陆路车辆的核报与管理;负责协调和处理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关系和组织仲裁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口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创文明示范窗口活动和口岸、海防、打私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系统的通关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系统内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组织、协调打击走私的基础设施建设、更新装备工作;负责本系统走私、罚没收入的汇解缴库工作和专项办案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军事机关的指示,组织、协调对台军事斗争有关本系统的保障工作。
(七)负责检查沿海治安管理和海上执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打击海上走私、偷渡、抢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偷私渡工作和偷私渡人员的遣返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
(九)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查处走贩私大要案工作,掌握案件情况和执法力度,健全督办制度。
(十)负责对本市口岸、海防和缉私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完善通报制度。
(十一)承办市政府、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