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口岸与海防办机关效能建设失职失责追究制度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9月12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现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本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1、不按首问首接负责制规定办事的;

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3、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

4、上下班迟到早退的;

5、其它有必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二、凡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

2、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决定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差,办事拖拉以致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4、工作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机关形象;

5、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场所的娱乐活动,情节轻微的;

6、不遵守考勤制度,无故旷工一天以下的;

7、科室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对效能建设不予重视而造成严重影响;

8、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凡办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待岗处理:

1、违反办机关规章制度,当年内三次被诫勉教育的;

2、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3、工作效率低下,无法完成任务的;

4、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受到市效能投中心投诉,经查实性质比较严重的;

6、各科室负责人对下属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的;

7、设置障碍,干扰有关部门查处违纪问题,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8、其他有必要给予违规待岗处理的。

四、凡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被告诫二次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被告诫三次的除予以违规待岗外,应调离工作岗位;在调离工作岗位后再被效能告诫,将依照《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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