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与海防办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9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市口岸与海防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市口岸与海防办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一、 廉政谈话的对象

市口岸与海防办党组管理的行政(事业)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 谈话的主要内容

1、述廉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对分管工作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以及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2、谈话对象本人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本人工作、生活、思想情况

三、廉政谈话的几点要求

1、谈话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实际,不隐瞒,不夸大,不含糊。对违规行为,如果避之不谈不报,一经发现,就要从严查处。

2、谈话分必谈和不定期普遍谈话两种形式。

1)必谈:拟提拔、调任、聘任者,由分管领导主谈;受行政效能告诫以上处罚或党政纪处分和有苗头性问题者,由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2)不定期普遍谈话:原则上由分管领导负责谈话。党组成员由党组书记负责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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