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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局对LNG专用码头检验检疫验收要求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4月12日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对LNG专用码头提出如下验收要求: 一、办公场所:根据标准须提供15×82=1230平方米检验检疫用房(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根据《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六条规定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82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如电脑、打印机、传真、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二、明确交通工具检疫锚地(根据《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入境船舶检疫锚地数量、位置及面积,由口岸主管部门会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并铺设检疫浮标加以明示。) 三、配备船舶登轮检疫专用交通艇及专用停靠码头(根据《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三十九条:海港口岸应当配备检验检疫人员前往检疫锚地实施查验工作所需的交通船舶(艇),并指定检疫交通船舶(艇)的专用停靠码头(泊位)。) 四、明确交通工具检疫处理专用作业区(根据《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四十条:海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船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水域或泊位)。) 五、配备电子监管设施(根据《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四十一条:海港口岸应在船舶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六、提供具备存储有毒药品条件的场所30平米(根据《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四十二条: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及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和操作设施。) 七、提供围墙以内医学媒介本底调查资料。(蚊蝇鼠蚤蠓蠊螨蜱) 八、隔离留验房:至少提供60平米的隔离留验房,内部设施包括2张病床、检查室、洁净区、半污染区、更衣室、医生办公室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等。 九、在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中提供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