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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6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以下简称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以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 福建海事局所属莆田海事局、泉州海事局(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LNG船舶的所有人或其经营人、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LNG船舶的证书以及有关航行安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LNG船舶上的船员,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保障LNG船舶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的安全,福建湄洲湾水域实行船位报告制度,按规定装备VHF设备的船舶必须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船舶抵离以下报告线时,应通过VHF11频道向泉州海事局报告。 Y1报告线:鹅尾山东端(25°01′39″N 119°07′18″E)与假山东端(24°57′39″N 119°01′36″E)连线(南界线)。 Y2报告线:湄洲岛西北角(25°04′54″N 119°06′00″E)与山柄南端(25°06′42″N 119°06′00″E)连线(东界线)。 (二)船舶靠泊后、离泊前,应通过VHF11频道向泉州海事局报告。 (三)船舶锚泊后、起锚开航前及引航员登离船时,应通过VHF11频道向泉州海事局报告。 (四)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除上述报告外,进港抵达Y1报告线前2小时和通过4号灯浮,出港通过7号灯浮时,应通过VHF11频道向泉州海事局报告。 报告内容:初次报告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总长、总吨、船位、上一港、进港目的、艏艉吃水、船舶种类、危险品种类和数量、拖带情况和其他要求的事项。其它情况报告:船名、位置和其他要求的事项。 第六条 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应保持在VHF16频道、VHF11频道守听,注意收听海事管理机构播发的海上安全信息,及时应答海事管理机构的呼叫和询问。 第七条 福建湄洲湾南北岸码头经营单位、船舶代理人或引航部门,应于每日16时将次日的船舶计划动态书面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如船舶动态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 福建湄洲湾水域的航道、锚地、掉头区、码头前沿水域禁止铺设网具或进行捕捞作业。 第九条 助航标志、专用标志和导航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保持助航标志、专用标志和导航设施的工作正常。 第十条 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并能保持有效操纵的安全航速。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福建湄州湾水域设置LNG船舶专用锚地、专用应急锚地和船舶紧急避让区。船舶专用锚地仅供LNG船舶锚泊,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船舶不得占用。 专用应急锚地水域范围、船舶紧急避让区水域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每半年向莆田海事局报备港池、码头前沿水域的水深等资料,资料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 第十三条 LNG船舶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应申请引航员引航,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四条 LNG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满足福建湄洲湾水域交通管制、引航、护航、监护等安全监管特别要求。 第三章 LNG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 第十五条 LNG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前48小时向莆田海事局申请护航。 第十六条 LNG船舶进出福建湄洲湾水域,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莆田海事局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 LNG船舶抵达福建湄洲湾水域前24、12、2小时应向莆田海事局报告其航行动态。 第十八条 LNG船舶在航行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泉州海事局报告。 第十九条 LNG船舶在离泊或者起锚前30分钟应向泉州海事局报告船名、动态和开航申请。因故不能按时开航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引航部门在LNG船舶抵达福建湄洲湾水域5日前,应向莆田海事局报送引航方案。 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保证至少2名,并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经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 福建湄洲湾水域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风力大于7级时, LNG船舶禁止进出港。 第二十二条 LNG船舶应在专用锚地锚泊。锚泊期间,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实施监护,并保持安全值班和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LNG船舶应当在白天进行靠离泊作业,风速、波高、潮流、能见度等天气海况条件符合液化天然气码头技术规范要求时,方可进行靠离泊作业。 第二十四条 LNG船舶停泊期间,其船艏应朝向出港航道方向,并保持备车状态。 第二十五条 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实施安全警戒,其周围400米水域不得有其它船舶进入。 船舶与码头的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警戒船、消拖两用船、拖轮等配置及作业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不得进行影响船舶动力和操纵的检修作业,不得进行热工作业等影响货物安全的操作和维修,包括主副机吊缸作业、锅炉检修作业、焊接等明火作业及敲铲油漆等。 第二十七条 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 应与液化天然气码头建立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并落实《 LNG 船岸安全检查表》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 液化天然气码头上应具备船舶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 LNG船舶应按照货物操作手册相关程序进行应急切断装置的功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情况。 第二十九条 LNG船舶靠泊卸货作业期间,遇到雷电天气,风速、波高、流速等天气海况条件超出液化天然气码头技术规范范围,或液化天然气码头周围发生可能影响作业安全的火警等其它危及LNG船舶安全的情况,船岸双方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交通组织与管制 第三十条 LNG船舶进出福建湄州湾水域期间,福建湄州湾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水域为福建湄洲湾水域LNG船舶专用锚地(北纬24°59′07.8″、东经119°04′22.4″为中心点,半径510米内水域)至秀屿港LNG码头供LNG船舶航行的主航道及主航道轴线两侧750米内水域。 安全警戒区为LNG船舶前1.5海里、后0.5海里、左右750米水域。 交通管制的时间由泉州海事局提前以公告、航行警告、港内VHF等形式对外发布,有关单位、船舶应注意接收。 第三十一条 泉州海事局负责编制交通管制期间福建湄洲湾水域船舶进出港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实施交通管制期间,船舶应按照泉州海事局编制的湄洲湾水域船舶进出港计划安排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实施交通管制期间,船舶抵离港所在地引航部门应根据泉州海事局编制的湄洲湾水域船舶进出港计划引领船舶进出港。 第三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期间的航行秩序要求: (一)任何船舶不得妨碍LNG船舶进出港安全航行; (二)在主航道内航行的或需穿越主航道航行的船舶,应保持在安全 警戒区外,除护航、警戒船舶外,任何船舶不得进出安全警戒区; (三)当LNG船舶进出港航行时,其他船舶在尾随航行时,应与LNG船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五章 LNG船舶应急反应 第三十五条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和器材的配置情况报莆田海事局备案,并按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LNG船舶应按照船舶应急计划组织船员进行定期演练。 LNG船舶和液化天然气码头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协同演练。 第三十六条 LNG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货物系统异常及其他应急情况,应立即启动船舶应急计划和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航行期间发生事故、险情等应急情况,应立即向泉州海事局报告;靠泊作业期间发生事故、险情等应急情况,应立即向莆田海事局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助预案,根据事故性质和要求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船舶、设施必须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七条 LNG船舶发生或者发现保安事件时,或者公司保安员收到船舶保安报警后,应按照规定立即向泉州海事局或莆田海事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籍港、位置、船舶种类、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LNG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开展事故、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当事船舶应主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实施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明确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