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远程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6月02日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远程申报管理,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质量,便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远程申报(以下简称远程申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及其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远程申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远程申报是指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传递,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一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方式。

第五条 远程申报实行自愿原则和申报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信誉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报单位开通远程申报须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航行船舶);

(四)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

(五)上一年度危险货物申报概况;

(六)上一年度危险货物申报量统计表;

(七)本单位持证申报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名单;

(八)船载危险货物远程申报内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情况说明;

(九)安全诚信承诺书。

备案资料记录的情况如发生变更,申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内部管理规范、网络安全和申报质量,决定开通、暂停或取消申报单位的远程申报。

第八条 实行远程申报的,不再提交纸质书面材料。申报相关书面材料以扫描的方式录入网络系统,以PDF格式体现,扫描件要求清晰、完整,并显示申报船舶名称和材料名称。申报相关材料包括:适装证书复印件,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散装容器、压力容器或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等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

远程申报经审批后,网络系统自动生成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电子印章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由申报单位打印存档。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妥善保存远程申报相关的书面材料原件和加盖电子印章后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申报相关书面材料原件和加盖电子印章后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的保存期限为两年。

海事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申报单位远程申报相关书面材料的保存状况。

第十条 申报单位开通远程申报后,也可选择书面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远程申报系统的使用管理,设立专人维护,保证网络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申报单位的网络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的网络系统维护人员和申报员应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远程申报操作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保证远程申报信息录入完整、有效。对申报信息不完整的,网络系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申报员实行公司责任管理,申报员由所属申报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实行远程申报时,申报员必须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和所属单位的帐号进行申报,网络系统实行指纹验证。

第十六条 申报员滥用远程申报系统、信息录入不准确的,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暂停申报员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申报员有瞒报、谎报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员被取消申报资格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员被取消或暂停申报资格的,非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或评估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远程申报信誉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申报单位:每六个月接受一次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申报相关书面材料的事后核查;

B级申报单位:每三个月接受一次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申报相关书面材料的事后核查;

C级申报单位:每个月接受一次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申报相关书面材料的事后核查。

第二十条 信誉等级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是否保证远程申报录入材料与实际货物状况相符合;

(二)是否发生未尽审核义务,发生危险货物漏报、错报行为;

(三)是否有申报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取消申报资格;

(四)备案资料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是否按规定保存申报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确定远程申报单位的初次信誉等级后,每年度进行信誉等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取消申报单位的远程申报资格:

(一)发生谎报、瞒报行为的;

(二)对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远程申报系统发生故障时,海事管理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并在海事机构网站公告栏发布通告。

第二十四条 远程申报系统发生故障时,申报信息已录入远程申报网络系统但未经过审批的,由申报单位负责在网络系统恢复正常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主办单位: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莆田市政府2号楼424室  邮编:351100

电话:0594-2689600 传真:0594-2689600 电子邮箱:ptkab@163.com

首页 组织机构 政务公开 法律法规 口岸单位 综合监督 应急管理 领导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