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6月02日
 
2008年04月1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嫌检验检疫业务违规违纪举报件的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检验检疫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福建局及其分支机构检举、反映福建局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相对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对下列情况进行举报:
  (一)认为福建局系统或其人员的执法行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认为检验检疫行政管理相对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认为技术中心、保健中心及其下属机构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委托从事法检货物的检测或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的行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认为涉及检验检疫业务的其他行为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四条  福建局稽查处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福建局系统涉嫌检验检疫业务违规违纪举报件(以下简称举报件)的处理工作。
  省局举报件由稽查处负责受理,分支机构举报件由分支机构的稽查工作部门负责受理。
  未涉嫌违规违纪的业务咨询、请示等由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答复。
  第五条  省局稽查处认为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可以指定分支机构或省局业务部门协助办理举报件,也可以办理应由分支机构办理的举报件。
  分支机构认为重大、复杂的举报件,可以报请省局稽查处办理。
  第六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举报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公正、高效。
    第七条  福建局系统相关部门或个人收到涉嫌检验检疫业务违规违纪举报的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后应及时转交稽查工作部门。
    第八条  稽查工作部门对举报信息实行登记管理。
  (一)对书面途径获取的举报信息进行登记,统一填写《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业务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见附件)。
  (二)当事人以来访、来电形式举报的,应认真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但必须先征得当事人同意。记录或录音经整理后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受理举报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方;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四)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行政机关未受理或者处理。   
  鼓励当事人实名举报。
    第十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及时将《举报登记表》送稽查工作部门负责人阅批后,呈报局领导批示。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报告后,先办理再补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在7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转送有权机关,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受理的举报信息应按职责分工进行如下处理:
  (一)涉嫌检验检疫业务违规违纪的举报件,由稽查工作部门负责调查。
  (二)直接涉及廉政方面的举报件,将《举报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监察或相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和回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  省局办理的举报件,由稽查处派员调查或通知举报件所涉业务的主管部门、分支机构协助办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单证、台帐等资料,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举报件所涉业务的主管部门、分支机构在协助办理时,应将办理经过和情况及时上报稽查处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局稽查处根据调查情况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支机构上报的办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受理的举报件,由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查处,并于办结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省局稽查处备案。
    第十五条  省局稽查处或分支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在调查处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部门存在未依法行政、未依法施检、未依法实施管理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六条  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报局领导批准后,以书面意见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七条  省局稽查处负责对举报件进行统计汇总,并将资料整理归档,每季度末将统计汇总结果抄送省局监察室。
  第十八条  负责办理举报件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件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与举报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局稽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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