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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辖区海船船员实操评估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7月21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海船船员实操评估质量,明确评估员任职资格,规范评估员管理,保障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工作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和《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福建辖区海船船员实操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负责评估员的选拔、培训、考试、发证、调派、审验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一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四条 海船船员实操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分为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和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实操评估员。 第五条 申请海船船员实操评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评估任务; (二)从事海事监管业务,或者从事航海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船公司海务或机务管理2年以上人员,或持有航海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从事该项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三)熟悉相应评估项目的评估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等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实操评估员,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评估项目2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或者具有一定的船舶工作经历,持有评估项目的专业或特殊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的,应填写《福建海事局评估员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推荐,报送福建海事局审查。 第九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的,应完成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同时还应完成二次及以上的实习评估。评估专业主考负责根据实习评估员的实际表现填写《评估员工作(实习)情况记录表》报福建海事局。 第十条 福建海事局根据申请人的培训、考试及实习结果确定其从事的评估项目,审核签发《福建海事局辖区海船船员实操评估员证书》(以下简称《评估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因特定船员评估管理工作需要,福建海事局可对符合评估员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发《福建海事局辖区海船船员实操临时评估员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评估员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为2个月。 第十二条 《评估员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评估员应申请证书再有效。 第十三条 《评估员证书》再有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员申请条件; (二)有效期内应具有每年至少一次评估经历; (三)年度审验结果为优秀或合格。 第十四条 评估员申请增加特定船员实操评估项目,应填写《福建海事局评估项目登记审批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福建海事局在其《评估员证书》相应栏目中予以签注。 第十五条 评估员及其所适任的实操评估项目由福建海事局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福建海事局负责统一建立评估员档案, 记录辖区评估员培训、考试、注册、发证、调派、审验及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调派使用 第十七条 评估员应积极配合,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工作调派。 第十八条 担任评估任务的评估员应持有效的《评估员证书》,并具有相应项目的评估资质。 第十九条 适任证书统考评估员由福建海事局统一调派。承担指定专业和特殊培训考试、评估任务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其辖区的评估员调派。 第二十条 评估员调派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六)无特殊情况,评估员每年至少被调派二次。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于《考试、评估实施计划》发布前完成评估员调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评估工作中,评估员应严格遵守《评估员工作守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估现场主持、评估专业主考负责对评估员工作实施现场监督管理,当期评估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将填写的《评估员工作(实习)情况记录表》报送福建海事局。 第二十四条 评估员评估费用由调派海事机构依据福建海事局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估员应按本办法要求提交《评估员年度审验表》,接受年度审验。审验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审验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 第二十六条 评估员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再承担评估任务,福建海事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评估员资格。取消评估员资格的,收回《评估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员不适任、评估结果不正常的投诉或举报,福建海事局组织对相关评估员进行附加审验;审验确认存在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暂停或取消评估员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评估员工作守则》规定的评估员,福建海事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评估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优秀或对评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评估员,福建海事局可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调派评估员时予以优先选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海船船员实操评估”系指以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试、口试、船上培训及其海上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海船船员进行的技能考核。 (三)“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系指从事海船驾驶专业、轮机专业和GMDSS无线电专业评估科目评估的人员。 (四)“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实操评估员”系指从事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实际操作评估的人员。 (五)“统考”分为“全国统考”和“辖区统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05月 01 日起施行。 附件一:《福建海事局评估员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福建海事局评估员评估项目登记审批表》 附件三:《评估员工作(实习)情况记录表》 附件四:《评估员调派函》 附件五:《评估员工作守则》 附件六:《评估员年度审验表》 附件一: 福建海事局评估员资格申请表
附件二: 福建海事局评估员评估项目登记审批表
附件三: 评估员工作(实习)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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