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经贸厅加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的办法

信息来源: 莆田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08年06月02日

(2002.2.1)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家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对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经国家外经贸部正式批准的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国际货代企业必须按照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合理收费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国际货代企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为货主服务的质量,要加强与口岸查验、生产运输部门的配合、沟通和协调,共同努力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五、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年审登记表等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六、国际货代企业不得将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权转让或变相转让,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其业务部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不得与不具备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的单位订立任何协议而使之可以单独或与之共同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者获得其他利益。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以发布虚假广告、分享佣金、退返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但不是以任何形式与货主分享佣金。
    七、国际货代企业违反本办法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可以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批准证书。或经外经贸部授权,可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八、外国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驻我省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擅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福建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是以服务其会员为目的的非盈利性民间社团组织,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会的宗旨是推动会员企业间加强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增进相互间协作,鼓励和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竞争,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十、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管理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厦门市贸发委,可根据本市国际货代市场的情况,另行制定本市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办法。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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